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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核发取水许可证作者: 发布时间:2007-09-29 17:22:10 来源: 【关闭】
●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取水制度实施细则》自治区人民政府42令第十七条。
●办理条件:
1、取水许可应当首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环境保护需要。
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全国和地方的水长期供求计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2、地下水取水许可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并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
3、在地下水超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不得扩大取水。禁止在没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取水。
4、国家、集体、个人兴办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的,由其主办者提出取水许可申请;联合兴办的,由其协商推举的代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办理程序:
1、受理;
2、初审;
3、登记编号,如符合规定,用水户领取取水许可申请书;
4、勘测定井位;
5、主管领导审批;
6、凿井施工单位办理手续;
7、检查验收后领取《取水许可证》;
8、签订用水协议书;
9、缴纳水资源费。
●申报材料:
1、 取水许可申请书,包括事项:1)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姓名、地址;2)取水许可依据的有关文件;3)取水起始时间及期限;4)申请理由;5)水源及取水地点;6)取水方式;7)节水措施;8)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9)应当具备的其它事项。
2、 取水许可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它文件。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