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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9-29 17:24:26 来源: 【关闭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128号令)第三条、第五条;新计价费[2005]89号。
    收费标准:
    1、自备水源
    ①石油开采:地表水:0.15元/立方米;地下水:0.40元/立方米。
    ②工业:地表水:0.10元/立方米;地下水:0.20元/立方米,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源0.50元/立方米。
    ③建筑业、商业、服务业:地表水:0.06元/立方米;地下水:0.15元/立方米,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源0.35元/立方米。
    ④城市生活、绿化、社会公益事业:地表水:0.04元/立方米;地下水:0.08元/立方米,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源0.20元/立方米。
    2、 自来水:地表水:0.03元/立方米;地下水:0.05元/立方米。
    3、 农林牧灌溉供水及自备水源:地表水:0.002元/立方米;地下水:0.01元/立方米。
    4、 备注:
    ①地热水、矿泉水的水资源费标准定为1.5元/立方米。
    ②地下水超采区的地下水资源费按所在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的2倍核定标准,矿坑疏干排水按所在地区地下水资源费的20%核定标准,排水用于生产、生活的,按实际用途核定地下水水资源标准。
    ③火力、水力发电用水消耗水按所在地区工业水资源费标准征收,水力发电贯流水按0.003元/千瓦时征收,火力发电贯流冷却水按0.005元/千瓦时征收。
    ④利用湖泊、水库等天然水域,从事水产养殖业的,按养殖业所获产值的1%征收水资源费,人工池塘从事水产养殖的,其取水按农牧业灌溉水资源费标准征收水资源费;利用河流、湖泊、水库等从事旅游开发如游船(艇)、漂流等活动,按所获营业额0.5%征收水资源费。
    ⑤巴州属二类地区,故适用以上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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