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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尉犁县农村自来水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公示
2006年6月库尉引水工程建成通水后,解决了管道沿线镇、村和县城周边部分乡村居民的饮用水问题,为使全县农村人口尽快喝上安全洁净的自来水,自去年以来,县委、县人民政府着力实施了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推进库尉引水管网向周边乡村延伸,目前已有4乡2镇共14个行政村的各族群众喝上了库尔勒的自来水。
为形成“建成有人管、损坏有人修”的长效机制,使引水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根据这两年我县已经建成的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运行情况,制定《尉犁县农村自来水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及农村自来水用户广泛征求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讨论,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反馈意见于12月20日前上报到县水利局行政办公室。联系人:王春刚 联系电话:4022342(办公室)
电子邮箱地址:ylshuiliju@163.com尉犁县农村自来水运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为使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这项社会公益性工程长期发挥效益,形成“建成有人管、损坏有人修”的长效机制,根据这两年我县已经建成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情况,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情况
我县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总投资3900万元,共铺设主支管道517公里、入户管道430公里,设计供水量777245立方米/年,目前已覆盖4乡2镇14个行政村。
二、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产权及管理方式
(一)产权
对已建成的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固定资产由县水利局(或供排水公司)负责管理,以下简称农村自来水管理单位。
农村自来水管理单位负责城市管网以下的农村自来水供水服务工作。供水实行服务承诺制,并通过电视、广播等形式向群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保证供水质量安全,实行全天24小时不间断供水,保证安装维修及时到位,抄表收费文明礼貌。
(二)工程管理方式
对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管理,必须以保障工程长期正常运行、群众长远受益为目标,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水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方式分为三级管理:
1、县城管网以下至入村总水表井之间的主支管道及水表井由农村自来水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和征收上缴水费;
2、入村总水表井以下至入户集中水表井之间的管道及水表井由村委会负责管理、维护和征收上缴水费;
3、入户集中水表井以下的管道由农民自行管理、维护。
以上管网的管理界限由县水利局、供排水公司、相关乡镇、村共同确定。为使农村自来水运行管理办法畅通施行,避免出现矛盾纠纷等问题,必须以三级管理方式为基础,层层签订责任书。
三、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
(一)水费的计收
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是公益性供水工程,计收水费不以盈利为目的,农村自来水管理单位要本着“以水养水”的原则,实行分户计量、按方收费。
库尔勒给我县的供水价格为1.9元/立方米,本着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充分考虑城市基本供水水价,维护、维修费用和管理费等因素,经县物价局审核批准,农村自来水供水价格为:
1、生活用水:基本供水水价1.9元+管道管理费、维修费0.3元+村委会或农民用水户协会留用管理费、维修费0.8元=3元/立方米。
2、商业、经营性用水 元/立方米。(由物价局召开听证会后审定)
3、工业用水 元/立方米。(由物价局召开听证会后审定)
(二)水费的使用
农村自来水管理单位征收的农村自来水水费扣除上缴的水费外,剩余水费用于农村管网主支管道的日常维护、维修和管理人员的工资发放,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三)水费的管理
农村自来水价格实行公告制度。杜绝“人情水、关系水、偷漏水”的发生和“乱加价、乱收费、乱摊派”现象。坚持水价、水量、水费“三公开”制度,农村自来水管理单位要定期张榜公布,提高水价政策透明度。用户应自觉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交纳水费,预期不交纳的,每超过1天,农村自来水管理单位按照总水费的5‰加收滞纳金;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抄表期不交水费的,农村自来水管理单位可做停水处理;因水表发生故障(非人为原因)致使水表计量不准或无法计量时,按三个用水总量的平均数征收水费。
四、供水管理
水表是供水计量和征收水费的依据,农村自来水水表全部由农村自来水管理单位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用户不得私自拆移水表和私接水管。
新提出申请用水的新用户(包括单位、个人),经批准后必须交纳增容费 元和入户费 元。(由物价局召开听证会后审定)
农村自来水管理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
农村自来水管理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固定资产折旧及管网维修储备金应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以保证供水事业发展需要。要定期不定期地进行财务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保护
农村自来水管理单位有保护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不受到损坏的责任,受益农民有保护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义务。按照以上管护范围,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在管道沿线设置警示标志,供水主管道两侧保护范围2米,保护范围内不准堆放杂物、种植树木、禁止修建建筑物。对破坏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设施的,一经查处,除交纳必要的工程恢复费用和浪费的水量水费外,可根据情节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尉犁县水利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